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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饮用水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定饮用水设备供应之饮用水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饮用水。 第 3 条 本标准规定如下: 一、细菌性标准: (总菌落数采样地点限于有消毒系统之水厂配水管网) ┌───────────┬────────┬─────────┐ │项目│最大限值│单位│ ├───────────┼────────┼─────────┤ │1 大肠杆菌群 (Coliform│六 (多管发酵法) │MPN/一○○毫升│ │Group)├────────┼─────────┤ ││六 (滤膜法) │CFU/一○○毫升│ ├───────────┼────────┼─────────┤ │2 总菌落数 (Total │一○○│CFU/毫升│ │Bacterial Count)│││ └───────────┴────────┴─────────┘ 二、物理性标准: ┌───────────┬────────┬─────────┐ │项目│最大限值│单位│ ├───────────┼────────┼─────────┤ │1.臭度 (Odour)│三│初嗅数│ ├───────────┼────────┼─────────┤ │2.浊度 (Turbidity)│二│NTU│ ├───────────┼────────┼─────────┤ │3.色度 (Colour) │五│铂钴单位│ └───────────┴────────┴─────────┘ 三、化学性标准: (一) 影响健康物质: ┌───────────────┬────────┬─────┐ │项目│最大限值│单位│ ├───────────────┼────────┼─────┤ │1.砷 (Arsenic)│○.○一│毫克/公升│ ├───────────────┼────────┼─────┤ │2.铅 (Lead) │○.○五│毫克/公升│ ├───────────────┼────────┼─────┤ │3.硒 (Selenium) │○.○一│毫克/公升│ ├───────────────┼────────┼─────┤ │4.铬 (总铬)(Total Chromium) │○.○五│毫克/公升│ ├───────────────┼────────┼─────┤ │5.镉 (Cadmium)│○.○○五│毫克/公升│ ├───────────────┼────────┼─────┤ │6.钡 (Barium) │二.○│毫克/公升│ ├───────────────┼────────┼─────┤ │7.锑 (Antimony) │○.○一│毫克/公升│ ├───────────────┼────────┼─────┤ │8.镍 (Nickel) │○.一│毫克/公升│ ├───────────────┼────────┼─────┤ │9.汞 (Mercury)│○.○○二│毫克/公升│ ├───────────────┼────────┼─────┤ │10. 氰盐 (以 CN -计)(Cyani-│○.○五│毫克/公升│ │de) │││ ├───────────────┼────────┼─────┤ │11. 亚硝酸盐氮 (以氮计) │○.一│毫克/公升│ │ (Nitrite-Nitrogen) │││ ├──────────┬────┼────────┼─────┤ │项目│最大限值│施行日期│单位│ ├──────────┼────┼────────┼─────┤ │12. 总三卤甲烷 (Tot-│○.一○│自发布日施行│毫克/公升│ │al Trihalometha-├────┼────────┤│ │nes)│○.○八│自中华民国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13. 溴酸盐 (Broma-│○.○一│自中华民国九十五│毫克/公升│ │te)(仅限加臭氧││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消毒之供水系统) ││││ ├─┬────────┴────┼────────┼─────┤ ││项目│最大限值│单位│ │├─────────────┼────────┼─────┤ │挥│14. 三氯乙烯 (Trichloroet-│○.○○五│毫克/公升│ │发│hene) │││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