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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35 条 小组长之选举采无记名单记法,以得票数较多者为当选,得票数相同者,以抽签决定之;如无人登记竞选时,由农田水利会遴聘之。 小组长当选证书或聘书,由农田水利会发给。 第 36 条 农田水利会员工对于水利小组长之选举不得有助选行为,违者送农田水利会人事评议委员会议处。 第 37 条 小组长就职满六个月后,经该小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连署,提出不适任案时,农田水利会应于十日内查核其连署及事实后,解除其职务。 小组长于解除职务之日起四年内,不得为小组长候选人。 第 38 条 小组长出缺时,应以原选举得票次多者递补,无次多者,由农田水利会遴聘之,至任期届满为止。 第 39 条 农田水利会之印信,由主管机关颁发。 第 40 条 本规程规定之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41 条 本规程规定事项,直辖市主管机关依本通则第二十二条订定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4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