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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5 条 雇主应于各工作场所之明显位置标示作业劳工最高人数、原料、火药或半成品之限量;设备、物品之配置;标准作业程序等事项。 第 16 条 作业区各工作场所之传动机械及其他足以产生静电之设施,均应装设接地线,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十欧姆。 第 17 条 作业区各工作场所机械设备及其他物品之放置,应不得妨碍紧急避难时之进出路线,非作业必需品,不得存放工作室内。 第 18 条 有火药区内每一作业室设置之机械,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装 (压) 药机或填土机或钻孔机以一台为限。 二从事以具爆医性火药制造烟火时,机械相互间如有适当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通道,以设置装 (压) 药机、填土机各一台为限。 三从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药制造烟火时,机械相互间如有适当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通道,以设置装 (压) 药机、填土机、钻孔机各一台为限。 四从事爆竹缤炮作业时,其使用之缤炮机,以设置四台为限。 第 19 条 有火药区内作业室之工作台,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台应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为之。上铺铜皮或橡皮等对下坠物体有缓冲,不易产生静电者。 二台面及地上浮药须经常清除。 三发火金属物及非作业用器具,不得放置台面。 第 20 条 作业区各工作场所之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应随作随搬,确实执行不逾二小时工作量所需者,并于每日下班前清理送库。作业室及其附近,不得堆积作业以外之危险物,强风时,作业室之四周,应予洒水或采取其他适当之措施。 第 21 条 作业使用之机械、设备,应经常清理、保养,保养前应确实检查,清除堆积及渗透于该机具内之火药,工作时近邻八公尺应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如必须在室内保养时,应将危险物品移至室外,并采取适当之预防措施。 第 22 条 配药、筛药、装药、压药、填土等作业室,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配药、筛药、装药、压药、填土等作业室地面应加铺木质方格垫板,并经常保持湿润。 二作业使用之器具、容器应为铜质、竹质、木质或其他不易发生火花之制品。但如用水调和配药时得使用塑胶制品。 三装药、压药之模具,应为铜质、木质、竹质、电木或塑胶制品,使用铝质者,应予接地。 四压药机杆头应为铜质、木质、竹质或不锈钢,头部直角部位应稍加切削,但不得为锥形。 五装压药作业时,应避免金属类间强烈震动、撞击或磨擦。 第 23 条 筛药、配药作业,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筛药作业时应以个别筛网分别过筛氧化剂、还原剂;氧化剂、还原剂不得同时混合为之。 二配药应依一定程序,先混合还原剂,再加氧化剂。 三加入铝粉等金属粉末时,应以酒精少许湿润或以表面处理,以防范反反应生热,在雨天及高湿度状况下,应特别注意防范意外事件。 四配制赤磷敏感药剂,应先以水或丙酮湿润,再与氯酸钾混合。 五配成之湿赤磷剂,应装入不易使其干燥之容器。 六配制含赤磷后之配药室,应立即以水冲洗清净。 七未完全干燥之火球药粒,不得装填,收藏时应放置于通风处,含有铝镁等金属粉末之配合剂不得堆积存放。 八配制赤磷药剂须使用专用配药室,工作人员之防护衣、鞋、袜、手套、容器与工俱,均限于该室使用,不得与其他作业混合或交互使用。 第 24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爆竹烟火作业,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从事筛药、配药或爆竹之装药、填土或爆引切割等作业之作业室,作业人员以一人为限。 二以含氯酸钾、过氯酸铵、硝酸铵、磷化物之原料从事烟类产品以外之爆竹烟火制造,或从事烟火制造采装 (压) 药、填土、钻孔分别于不同作业室作业,其作业室之作业人员应在二人以下。 三以含氯酸钾之原料从事烟类产品制造作业,或以具爆炸性火药制造烟火采装 (压) 药、填土于同一作业室连续作业,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药制造烟火采 (压) 药、填土、钻孔于同一作业室连续作业,其作业室之作业人员应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钾、过氯酸铵、硝酸铵、磷化物之原料从事爆竹烟火制造作业,或将爆竹烟火原料以水或浆糊充分湿润 (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 后从事爆竹烟火制造作业,其作业室之作人员应在八人公下。 雇主对于前项作业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药、装药不得超过一公斤;含氯酸钾、过氯酸铵、硝酸铵者,每次配药、装药不得超过五公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药、装药不得超过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浆糊充分湿润,每次配药、装药得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后应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