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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核子反应器设施停役申请审核及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之停役,经营者应于预定停役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内,检送停役计划载明下列事项,报请主管机关审核:
  
  一、综合概述。
  
  二、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力配置。
  
  三、设施安全维护及定期检查计划。
  
  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关设备之管理计划。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并发布之事项。
  
  第 3 条
  
  主管机关收受前条所定书件后,认有应补正情形者,应详列补正所需资料,通知经营者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书件不符规定者,主管机关应不受理其申请。
  
  第 4 条
  
  主管机关收受第二条所定书件齐备后,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成核准或驳回之决定。
  
  第 5 条
  
  前条审查期限,自经营者备齐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之日起算。
  
  前项审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间:
  
  一、相关机关释示法令或会商其他机关 (构) 未逾六十日之日数。
  
  二、其他不可归责于主管机关之日数。
  
  第 6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停役期间,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并要求经营者检送有关资料。
  
  第 7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停役期间经营者应提报事项,准用本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与核子反应器设施异常事件报告及立即通报作业办法之规定。
  
  第 8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停役期间,其设计修改或设备变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项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为之。
  
  前项重要安全事项之范围,准用本法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 9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停役期间之品质保证作业,应依核子反应器设施品质保证准则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停役后恢复运转前须换装核子燃料时,准用核子反应器设施停止运转后再起动管制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核子反应器设施停役后恢复运转时,经营者应于预定恢复运转日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内,检具最新版之终期安全分析报告、机组再起动计划及稽查计划,向主管机关提出恢复运转之申请。
  
  第 12 条
  
  前条机组再起动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起动时程及排程说明。
  
  二、核安管制计划。
  
  三、再起动工作项目。
  
  四、停役期间检测及测试工作项目。
  
  五、品质查证方案。
  
  六、辐射曝露合理抑低计划。
  
  前条稽查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组织及权责。
  
  二、分组稽查项目。
  
  第一项第三款再起动工作项目,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组临界前工作项目。
  
  二、机组并联前工作项目。
  
  三、机组百分之九十额定热功率运转前工作项目。
  
  四、机组满载运转前工作项目。
  
  再起动计划或稽查计划变更时,经营者应检送相关变更内容,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 13 条
  
  核能机组完成机组临界前工作项目后,经营者应于机组初次临界前,检送再起动作业品质报告及稽查报告,报请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机组始得进入临界。
  
  前项再起动作业品质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起动计划内机组临界前工作项目查核执行情形。
  
  二、安全相关结构、系统及组件与可靠度一级设备未结案请修单之运转安全影响评估及预定检修时程。
  
  三、安全相关结构、系统及组件与可靠度一级设备之品质不符案件处理情形,包括未结案件之评估。
  
  四、再起动作业期间发生之异常事件评估及改善措施。
  
  五、厂务管理执行情形。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一项稽查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起动作业稽查评估总表。
  
  二、再起动品质改正通知及其改善处理状况。
  
  三、再起动作业分组稽查结果。
  
  第 14 条
  
  核能机组完成机组并联前工作项目后,经营者应于机组初次并联前,检送再起动作业品质报告及稽查报告,报请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机组始得并联。
  
  前项再起动作业品质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起动计划内机组并联前工作项目查核执行情形。
  
  二、安全相关结构、系统及组件与可靠度一级设备未结案请修单之运转安全影响评估及预定检修时程。
  
  三、临界后发生安全相关结构、系统及组件与可靠度一级设备之品质不符案件处理情形,包括未结案件之评估。
  
  四、临界后发生之异常事件评估及改善措施。
  
  五、经营者申请临界时之承诺事项及主管机关要求事项办理情形。
  
  第一项稽查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起动作业稽查评估总表。
  
  二、再起动品质改正通知及其改善处理状况。
  
  三、再起动作业分组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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