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颁布时间】 2003-03-31
【实施时间】 2003-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邮政条例

[接上页]

  除国家和省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免费办理查询,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或者延误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企业,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当为邮政提供转运邮件的固定场所和出入通道,保证邮件优先安全运递。邮政企业应当与承运企业签订运邮合同,共同遵守。
  
  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政企业可以向有关运输企业办理加车(船)托运,有关运输企业应当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第二十六条 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免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执行邮件运输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数量、适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专用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邮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破坏、损毁邮政设施;
  
  (二)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邮件;
  
  (三)伪造、变造、非法撕揭邮票;
  
  (四)在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门前和邮政通信车辆出入通道上摆摊、堆物;
  
  (五)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志、标志服及邮政用品用具;
  
  (七)向邮筒、信报箱投掷杂物、污物;
  
  (八)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与监督职权:
  
  (一)对邮政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等业务进行行业管理;
  
  (四)对邮政用品用具生产实行监制;
  
  (五)对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对下列业务享有专营权:
  
  (一)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发报刊的征订、投递;
  
  (三)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销售;
  
  (四)印制和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应当严格依照委托的权限开展业务,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违法办理禁寄或者限寄的邮件。
  
  第三十二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经营未经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五)走私或者经营走私的邮票及其制品;
  
  (六)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省邮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三十四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邮政用品用具负责监制和管理,并核发《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
  
  (一)除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产品以外的各类信封;
  
  (二)邮简、明信片;
  
  (三)邮政印刷品包装袋;
  
  (四)邮政包裹包装箱;
  
  (五)邮筒、信箱和住宅楼房信报箱(群);
  
  (六)邮政包裹、特快专递详情单;
  
  (七)汇款单;
  
  (八)国家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由省邮政管理机构监制的其他邮政用品用具。
  
  第三十五条 《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办生产监制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核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