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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接上页]

  依前条规定缴交之呆帐准备金累积超过上限值之次年起,暂停缴交;停止缴交后之呆帐准备金减少至低于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开始缴交。
  
  前项上限值为第一个实施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为第一个实施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百分之二。但电信总局得视情况调整上下限。
  
  某实施年度之呆帐准备金不足支付时,不足之金额视为下一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务分摊者依第二十条规定分摊之。
  
  第 25 条
  
  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款项除供普及服务费用之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 26 条
  
  电信总局为管理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之相关事项,设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职掌如下:一普及服务年度实施计划之审核。二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之审核。三普及服务分摊者所报营业额之审核。四普及服务分摊者应分摊普及服务费用之比例及金额之核算。
  
  第 27 条
  
  管理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电信总局局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电信总局遴聘机关代表、学者及专家担任之。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视需要续聘之。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电信总局另聘委员递补,其任期以补满原任期为限。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交通费或研究费。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业要点由电信总局另定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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