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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3-0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济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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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条
  
  经济参事、经济专员、商务专员、一等经济秘书、二等经济秘书、三等经济秘书、一等商务秘书、二等商务秘书及三等商务秘书,在对外关系上,均予以外交人员之身分。
  
  ┌─────────┬───────────┬───┬────┐
  │职称       │官等         │员额 │备考  │
  ├─────────┼───────────┼───┼────┤
  │经济参事     │简任 (派)       │三二 │    │
  ├─────────┼───────────┼───┼────┤
  │经济专员或商务专员│荐任 (派) 或简任 (派) │六五 │    │
  ├─────────┼───────────┼───┼────┤
  │一等经济秘书或  │荐任 (派) 或简任 (派) │五八 │    │
  │一等商务秘书   │           │   │    │
  ├─────────┼───────────┼───┼────┤
  │二等经济秘书或  │荐任 (派)       │五八 │    │
  │二等商务秘书   │           │   │    │
  ├─────────┼───────────┼───┼────┤
  │三等经济秘书或  │荐任 (派)       │六七 │    │
  │三等商务秘书   │           │   │    │
  ├─────────┼───────────┼───┼────┤
  │处员       │委任 (派) 或荐任 (派) │五  │    │
  ├─────────┼───────────┼───┼────┤
  │雇员       │           │一七三│就地雇用│
  ├─────────┼───────────┼───┼────┤
  │合计       │           │四五八│    │
  └─────────┴───────────┴───┴────┘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丙、驻外机构职务列等表”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第 10 条
  
  经济部于派定驻外经济商务人员后,应通知外交部;如驻在国设有使馆或驻外代表机构,由驻在国使馆或驻外代表机构转知驻在国政府。
  
  第 11 条
  
  各机关团体委讬经济商务机构调查接洽国外经济商务事项,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由经济部转知办理。
  
  第 12 条
  
  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公务人员职务等级表另定之。
  
  第 13 条
  
  驻外经济商务人员之管理,依公务人员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 1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二○) 第 129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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