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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项本服务总节数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务节数实施时,应依比例减收费用。 第 12 条 本服务节数每节四十分钟,费用支付项目分为钟点费及行政费 (含水电费) 二类。钟点费以占总收费百分之七十为原则,行政费以占总收费百分之三十为原则。收费不敷支应时,以支付钟点费为优先。 学校自行办理者,其收支,得由学校采代收代付方式办理,并应妥为管理会计帐册。 第 13 条 低收入户、身心障碍及原住民学生优先并免费参加本服务。情况特殊学生,由学校报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得减免收费。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并应订定相关奖励措施,积极保障弱势学生之权益。 前项免费或减免学生应缴之费用,得由各级政府视需要筹措经费补助之。 办理本服务时,其生师比高于三十比一者,学校或受委讬办理之机构、法人或团体应自行吸纳前项减免之费用。 低收入户、身心障碍及原住民学生参加本服务之人数比例,列为各学校办理本服务评鉴重要指标之一。 第 14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为办理本服务,应成立国民小学办理儿童课后照顾服务推动及督导委员会;其组织及作业规定,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定之。 第 15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得依本标准订定相关补充规定。 第 16 条 独立公立幼稚园办理本服务时,得准用本标准之规定。 第 1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