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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取得高级运动教练证书后,现仍在职,且任职期间,曾担任国家代表队教练,所指导之团队 (选手) 曾获得亚运金牌或奥运前三名者。 二、取得全国性体育团体A级运动教练证后,曾担任国家代表队教练,且所指导之团队 (选手) 曾获得奥运前二名者。 三、曾获得国光体育奖章一等一级,并取得全国性体育团体运动教练证者。 第 9 条 第五条 至前条规定取得之各级运动教练证或证书,其运动种类须与所规定取得之成绩或条件种类相同。 第 10 条 依本办法规定申请资格审定者,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 二、国民身分证影本。 三、学位证书影本。 四、工作经历证明书。 五、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之资格证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之证明文件。 本会每年办理一次资格审定,有关申请程序、申请日期及结果通知等相关事项,应于审定举行二个月前公告之。 第一项文件有伪造或变造情事者,不受理其资格审定之申请;于发给运动教练证书后发现者,撤销自该等级起之证书。 第 11 条 本会为办理运动教练资格之审定,应设运动教练资格审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教审会) 。 教审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召集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由本会遴选相关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及教练担任;其余委员由教育部及本会指派代表担任。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连任。 第 12 条 教审会之任务如下: 一、学历、经历证件之审查。 二、运动成绩之审查。 三、有关运动教练资格疑义之审查及认定。 四、其他有关审定事宜。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