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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事业购置设备或技术适用投资抵减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交通事业:指经营下列事业之公司:
  
  (一) 铁路货物承揽业:指经营铁路承揽运送业务之事业。
  
  (二) 铁路运输业:指经营铁路客货运送、路线、场站设施之维护及其他有关营运事项之事业。
  
  (三) 公路经营业:指以修建公路、桥梁、隧道、轮渡、服务站等,供汽车通行或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之事业。
  
  (四) 停车场经营业:指经主管机关发给停车场登记证,经营路外公共停车场之事业。
  
  (五) 汽车运输业:指以汽车经营客、货运输而受报酬之事业。
  
  (六) 大众捷运业:指经营大众捷运旅客运送、路线、场站设施之维护及其他有关营运事项之事业。
  
  (七) 观光旅馆业:指经营国际观光旅馆或一般观光旅馆,对旅客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之营利事业。
  
  (八) 观光游乐业:指经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观光游乐设施之营利事业。
  
  (九) 电信业:指经营各种电信服务供公众使用之事业。
  
  (十) 航业:指经营船舶运送、船务代理、海运承揽运送、货柜集散站、船舶出租之事业。
  
  (十一) 港埠业:指在商港区域内经营船舶出入、停泊或货物装卸、仓储、驳运作业有关设施之事业。
  
  (十二) 民用航空运输业:指以航空器直接载运客、货、邮件,取得报酬之事业。
  
  (十三) 普通航空业:指以航空器从事空中游览、勘察、照测、消防、搜寻、救护、拖吊、喷洒及其他经专案核准除航空客、货、邮件运
  
  输以外之营业性飞航业务而受报酬之事业。
  
  (十四) 航空货运承揽业:指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使民用航空运输业运送航空货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质之国际贸易商业文件而受
  
  报酬之事业。
  
  (十五) 航空站地勤业:指于机坪内从事航空器拖曳、导引、行李、货物、餐点装卸、机舱清洁及其有关劳务之事业。
  
  (十六) 航空货物集散站经营业:指提供场所及设备,经营航空货物集散而受报酬之事业。
  
  (十七) 空厨业:指为提供航空器内餐饮或其他相关用品而于机坪内从事运送、装卸之事业。
  
  (十八) 航空器维修业:指经主管机关民用航空局发给航空器维修厂检定证书,经营核准检定类别之航空器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或旋翼
  
  、无线电设备、仪器、附件与特业修护等之维护、修理及改装事
  
  业。
  
  二、设备或技术:指自动化设备或技术、资源回收设备或技术、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设备或技术及提升企业数位资讯效能之设备或技术。
  
  三、自动化设备:指具下列功能之一,而为提供劳务过程所需之设备:
  
  (一) 自动进货、装卸货功能。
  
  (二) 自动监测、检校、检货功能。
  
  (三) 自动处理资料及运算功能。
  
  (四) 自动分类、包装、输送或控制功能。
  
  四、自动化技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配合前款自动化设备所需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二) 电脑辅助设计或管理所需之专门技术或套装软体。
  
  五、防治污染设备:指为清理、检验或监测分类、配送或营运过程所产生或回收之污染物或废弃物,使符合环境保护法令或规定之设备,包括空气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动防制、水污染防治、油污染防治、毒性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放射污染防治、废弃物清理或回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环境检验及环境监测设备及必要之土木设施在内。
  
  六、防治污染技术:指专用于配合前款设备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七、资源回收设备: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将废弃物转化为可资再利用或具商品价值之原料或产品所需之设备及必要之土木设施在内。
  
  八、资源回收技术:指专用于配合前款设备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九、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设备:指使用后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之设备。
  
  十、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技术:指专用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设备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
  
  十一、提升企业数位资讯效能之设备或技术:指具网际网路及电视功能、企业资源规划、通讯及电信产品、电子、电视视讯设备及数位内容
  
  产制等之硬体、软体或技术。
  
  十二、当年度:指设备或技术交货之年度。
  
  十三、购置成本:指取得设备或技术之价款及因取得并为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费用,取具合法凭证之金额。公司自制之设备提
  
  供自用者,以生产该设备所发生之成本认定之。
  
  第 3 条
  
  交通事业购置自行使用之自动化、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升企业数位资讯效能之设备或技术,其在同一课税年度内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者,属设备部分得就购置成本按百分之八;属技术部分得就购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当年度起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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