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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噪音管制标准

[接上页]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仅 1-2dB之变动情形,以 Leq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 Leq表示之。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96-24898 页)
  
  第 5 条
  
  扩音设施噪音管制标准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A)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以扩音设施音源水平距离三公尺之位置测定。
  
  移动性扩音设施前进时,测量地点以与移动音源最近距离不少于三公尺之位置测定之。
  
  一○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或最大音量 (Lmax)
  
  ,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移动性扩音设施,以其通过时测得之最大值 (Lmax) 决定之。
  
  (二) 固定或停止移动之扩音设施,则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2秒。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第 24899-24900 页)
  
  第 6 条
  
  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工程及设施,其噪音管制标准准用第三条之规定。
  
  第 7 条
  
  本标准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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