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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立国光剧团暂行组织规程

[接上页]

  ├─┼────┼───┼──┼────────────────┤
  
  │政│主任│荐任│一││
  
  │风├────┼───┼──┼────────────────┤
  
  │室│助理员│委任│一││
  
  ├─┼────┼───┼──┼────────────────┤
  
  │合│││三六││
  
  │计│││││
  
  └─┴────┴───┴──┴────────────────┘
  
  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
  
  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团及本团所属豫剧队团员共计一四四名,依聘用人员聘用
  
  条例之规定报行政院核定。
  
  第 12 条
  
  本团得附设各剧种之演艺团队;其设置要点,由本团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3 条
  
  本团设团务发展委员会,由团长、副团长、主任秘书、艺术总监、各组、室主管、编纂、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舞台监督、团员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本团研究、发展等事项,定期召开会议,由团长兼任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 14 条
  
  本团设团员评鉴委员会,由艺术总监、各组、室主管、排练指导、音乐指导、技术指导、舞台监督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团员评鉴、考核等事项,由艺术总监兼任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 15 条
  
  本团得聘请顾问五人至七人,均为无给职。
  
  第 16 条
  
  本团得视实际需要遴聘杰出剧艺人士,以客席、特约方式,指导或协助演出、排练及制作等相关工作;其酬劳支付标准,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17 条
  
  本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团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国立国光剧团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团长│简任│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二职等办理;必要时得比照专科│
  
  ││││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
  
  ├──────┼──┼───┼────────────────┤
  
  ││││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副团长│简任│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办理;必要时│
  
  ││││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
  
  │主任秘书│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
  
  ││││第十职等办理。│
  
  ├──────┼──┼───┼────────────────┤
  
  ││荐任││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组长│ 至 │三│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简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必要│
  
  ││││时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
  
  ││││员兼任。│
  
  ├──────┼──┼───┼────────────────┤
  
  ││荐任││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室主任│ 至 │一│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简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
  
  ├──────┼──┼───┼────────────────┤
  
  │研究员│聘任│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聘任│十│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助理││││
  
  ├──────┼──┼───┼────────────────┤
  
  │秘书│荐任│一││
  
  ├──────┼──┼───┼────────────────┤
  
  │组员│委任│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
  
  ├──────┼──┼───┼────────────────┤
  
  │办事员│委任│二││
  
  ├──────┼──┼───┼────────────────┤
  
  │书记│委任│二││
  
  ├─┬────┼──┼───┼────────────────┤
  
  │人│主任│荐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
  
  │││││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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