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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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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菸害防制媒体传播宣导事项。
  
  (四) 关于新闻剪辑、舆情分析与记者会协调事项。
  
  (五) 关于健康九九网站及卫生教育资源中心之发展管理事项。
  
  (六) 关于科技计划相关业务。
  
  (七) 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二、第二科 (训练与国际合作科) :
  
  (一) 关于业务相关人员训练计划之拟定、执行与评价事项。
  
  (二) 关于委讬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训练事项。
  
  (三) 关于菸害防制英文宣导品之印制事项。
  
  (四) 关于世界卫生组织相关事务国际研讨会之参与事项。
  
  (五) 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相关菸害防制合作交流之推动事项。
  
  (六) 关于地方政府执行菸害防制计划之补助、辅导事项。
  
  (七) 关于行政院卫生署菸害防制推动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八) 其他与训练及国际合作有关之临时交办事项。
  
  三、第三科 (卫生教育科) :
  
  (一) 关于卫生教育模式之开发与评价事项。
  
  (二) 关于卫生教育教材教具开发与评价事项。
  
  (三) 关于医疗院所卫生教育研究发展与评价事项。
  
  (四) 关于菸害防制预防教育 (含无菸餐厅、军事机构、部队及营区菸害防制、无菸职场、无菸校园) 事项。
  
  (五) 其他与卫生教育有关之临时交办事项。
  
  四、第四科 (菸害防制科) :
  
  (一) 关于菸害防制法等相关法规研拟、修订、释疑、执法辅导及谘询考核事项。
  
  (二) 关于菸害防制人员法制及戒治培训事项。
  
  (三) 关于菸害防制法规涉外事务含菸草控制框架公约、技术性贸易障碍协定、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等事项。
  
  (四) 门诊戒菸服务、戒菸专线谘询、戒菸班、特殊群体戒菸服务等相关业务事项。
  
  (五) 菸害防制政策、法规、戒菸、菸品检测等相关工作或研究计划事项。
  
  (六) 其他与菸害防制有关之临时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人口与健康调查研究中心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调查及研究业务科) :
  
  (一) 本局自办或国内外合作办理调查研究主题、内容与执行方式之规划与筹备事项。
  
  (二) 调查研究人员招训、分工、实地执行之督导与管控事项。
  
  (三) 调查研究资料核阅、建档、品质管控等有关事项。
  
  (四) 调查研究资料分析与报告编印事项。
  
  (五) 本局研究调查成果对内、外发布及出版之有关事项。
  
  (六) 规划及推动电话及社区面访等调查业务 (含执行督导及管考) 事项。
  
  (七) 本局既往调查研究原始资料之外释使用申请有关事项。
  
  (八) 本局驻外人员之行政管理有关事项。
  
  (九) 其他与研究调查有关事项。
  
  二、第二科 (科技发展与科技管理科) :
  
  (一) 本局科技计划规划、委外作业、成果管考等相关事项。
  
  (二) 国民健康指标基本资料之收集与汇整。
  
  (三) 网路出生通报行政管理有关事项。
  
  (四) 关于研究计划补助申请与国科会奖助申请事项。
  
  (五) 关于与国内外机关 (构) 合作研究有关事项。
  
  (六) 其他与科技发展有关事项。
  
  第 11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文书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文书之收发、分文及缮校事项。
  
  三、关于文书档案管理事项。
  
  四、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五、关于财产管理事项。
  
  六、关于物品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
  
  七、关于消耗品、非消耗品之使用年限、保管及分发事项。
  
  八、关于办公厅舍之营缮及分配事项。
  
  九、关于仓库管理事项。
  
  十、关于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车辆及油料购置事项。
  
  十一、关于车辆调派、保养、请照、报停及油料核发与核销事项。
  
  十二、关于环境布置、卫生管理及安全防护事项。
  
  十三、关于驾驶、技工及工友管理有关规定之研拟事项。
  
  十四、关于驾驶、技工、工友、雇用解雇、工作分配及训练事项。
  
  十五、关于驾驶、技工及工友之考核与奖惩事项。
  
  十六、关于驾驶、技工、工友之保险、福利与康乐活动之规划及拟办事项。
  
  十七、关于驾驶、技工、工友值勤编排、差假及加班事项。
  
  十八、关于退职、抚恤申请案件之拟办事项。
  
  十九、关于采购之相关事项。
  
  二十、关于出纳管理之相关事项。
  
  二十一、关于公共关系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人事业务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拟事项。
  
  二、关于本局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本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研拟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请调服务地区与进用身心障碍者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本局人员任免、核薪、迁调、考试分发与铨审案件之拟办、核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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