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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政管委、城管监察大队: 按照国家计委等十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市计委等十个市政府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计政策[2002]2265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全文公布。修改后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单位或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标范围;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底价; (七)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期限; (八)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九)履约保证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标底采取明标方式。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