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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十九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如果出现相同的最高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