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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药标准规格准则


  第 1 条
  
  本标准规格依农药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规格分成品农药标准规格、农药原体标准规格与增强成品农药药效之制品标准规格三部分。
  
  第 3 条
  
  成品农药标准规格
  
  一、有效成分含量
  
  (一) 成品农药以化学方法分析者,其测定值与标称有效成分之容许差如
  
  下:
  
  ┌────────────┬─────────┐
  │标称有效成分      │容许差      │
  ├────────────┼─────────┤
  │> 50 %       │±5 %之有效成分 │
  │> 10-50%      │标称含量之± 10 %│
  │> 1.0-10 %     │标称含量之± 15 %│
  │≧ 0.1-1.0%      │标称含量之± 25 %│
  │< 0.1%       │标称含量之± 50 %│
  └────────────┴─────────┘
  
  (二) 成品农药无法以化学方法分析者,得以生物检验,其容许差规定如
  
  下:
  
  ┌───────┬───────────────────┐
  │农药类别   │容许差                │
  ├───────┼───────────────────┤
  │农用微生物制剂│标称有效成分或效力指数之– 25 %或+10│
  │       │0 %                 │
  ├───────┼───────────────────┤
  │引诱剂、忌避剂│标称效力指数之– 10 %        │
  ├───────┼───────────────────┤
  │其它未经列举之│标称效力指数之– 25 %或+ 35 %   │
  │成品农药   │                   │
  └───────┴───────────────────┘
  
  微生物制剂之含量,可以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中微生物数量 (含菌落形成单位 (CFU, colony forming unit) 、包含体 (IB, inclusionbody; OB, occlusion body) 等) 表示,或以国际毒性单位 (ITU, international toxicity unit) 、国际单位 (IU, international unit)或其它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效力指数单位表示。
  
  二、理化检验
  
  (一) 乳化安定性
  
  1.适用于乳剂、油基乳剂、水基乳剂、水分散性乳剂等使用时加水形成乳状液之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量取 5公撮样品慢慢注入装有 95 公撮 342ppm 标准硬水之 100公撮共栓量筒内。上下倒
  
  置 10 次后,于 30 ±2 ℃静置 30 分钟,此时不得有超出 2
  
  公撮之不乳化物或油状物。
  
  (二) 悬浮率
  
  1.适用于水悬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胶囊悬着液等使用时加水形成悬浮液之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秤取 2.5克样品,在 100
  
  公撮烧杯内加 342ppm 标准硬水搅拌,移入 250公撮共栓量筒
  
  内,再用 342ppm 标准硬水稀释至标线,上下倒置 30 次后,于
  
  30 ±2℃静置 30 分钟,用吸管由液面吸除 225公撮,测定剩
  
  余 25 公撮中有效成分含量,计算悬浮率不得低于使用量之 60
  
  %。
  
  (三) 湿筛试验
  
  1.适用于水悬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胶囊悬着液、水溶性粒剂、水分散性片剂、水溶性片剂等需加水使用并含有不溶物
  
  之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须 98 %以上通过 CNS试验筛孔径 0.075mm。
  
  (四) 起泡试验
  
  1.适用于乳剂、油基乳剂、水基乳剂、水悬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胶囊悬着液、溶液、水溶性粉剂、水溶性粒剂等需加
  
  水使用之剂型。
  
  2.依最低建议稀释倍数,秤取配制 200公撮药液之样品,移入 250公撮共栓量筒内,再用 342ppm 标准硬水稀释至 200公撮
  
  标线,上下摇动 30 次,放置 1分钟其液面不得有 60 公撮以
  
  上之泡沫产生。
  
  (五) 水湿性
  
  1.适用于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水溶性粉剂、水溶性粒剂、水分散性片剂及水溶性片剂等原为固态需加水使用之剂型。
  
  2.秤取样品 5克,移入装有 100公撮 342ppm 标准硬水之 250公撮烧杯内,记录从放进开始至全部浸湿时间,不得超过 3分
  
  钟。
  
  (六) 自动分散性
  
  1.适用于水悬剂、水分散性乳剂、胶囊悬着液等较黏稠之液态需加水使用剂型。
  
  2.取 12.5 公撮样品慢慢注入装有 237.5公撮 342ppm 标准硬水之 250公撮共栓量筒内,上下倒置 1次后,于 30±2℃静置
  
  5 分钟,用吸管由液面吸除 225公撮,测定剩余 25 公撮中有
  
  效成分含量,计算分散率不得低于使用量之 50 %。
  
  (七) 干筛试验
  
  1.适用于粒剂、粉剂、飘浮粉剂等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以 CNS试验筛分之,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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