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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规格依农药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规格分成品农药标准规格、农药原体标准规格与增强成品农药药效之制品标准规格三部分。 第 3 条 成品农药标准规格 一、有效成分含量 (一) 成品农药以化学方法分析者,其测定值与标称有效成分之容许差如 下: ┌────────────┬─────────┐ │标称有效成分 │容许差 │ ├────────────┼─────────┤ │> 50 % │±5 %之有效成分 │ │> 10-50% │标称含量之± 10 %│ │> 1.0-10 % │标称含量之± 15 %│ │≧ 0.1-1.0% │标称含量之± 25 %│ │< 0.1% │标称含量之± 50 %│ └────────────┴─────────┘ (二) 成品农药无法以化学方法分析者,得以生物检验,其容许差规定如 下: ┌───────┬───────────────────┐ │农药类别 │容许差 │ ├───────┼───────────────────┤ │农用微生物制剂│标称有效成分或效力指数之– 25 %或+10│ │ │0 % │ ├───────┼───────────────────┤ │引诱剂、忌避剂│标称效力指数之– 10 % │ ├───────┼───────────────────┤ │其它未经列举之│标称效力指数之– 25 %或+ 35 % │ │成品农药 │ │ └───────┴───────────────────┘ 微生物制剂之含量,可以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中微生物数量 (含菌落形成单位 (CFU, colony forming unit) 、包含体 (IB, inclusionbody; OB, occlusion body) 等) 表示,或以国际毒性单位 (ITU, international toxicity unit) 、国际单位 (IU, international unit)或其它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效力指数单位表示。 二、理化检验 (一) 乳化安定性 1.适用于乳剂、油基乳剂、水基乳剂、水分散性乳剂等使用时加水形成乳状液之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量取 5公撮样品慢慢注入装有 95 公撮 342ppm 标准硬水之 100公撮共栓量筒内。上下倒 置 10 次后,于 30 ±2 ℃静置 30 分钟,此时不得有超出 2 公撮之不乳化物或油状物。 (二) 悬浮率 1.适用于水悬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胶囊悬着液等使用时加水形成悬浮液之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秤取 2.5克样品,在 100 公撮烧杯内加 342ppm 标准硬水搅拌,移入 250公撮共栓量筒 内,再用 342ppm 标准硬水稀释至标线,上下倒置 30 次后,于 30 ±2℃静置 30 分钟,用吸管由液面吸除 225公撮,测定剩 余 25 公撮中有效成分含量,计算悬浮率不得低于使用量之 60 %。 (三) 湿筛试验 1.适用于水悬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胶囊悬着液、水溶性粒剂、水分散性片剂、水溶性片剂等需加水使用并含有不溶物 之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须 98 %以上通过 CNS试验筛孔径 0.075mm。 (四) 起泡试验 1.适用于乳剂、油基乳剂、水基乳剂、水悬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胶囊悬着液、溶液、水溶性粉剂、水溶性粒剂等需加 水使用之剂型。 2.依最低建议稀释倍数,秤取配制 200公撮药液之样品,移入 250公撮共栓量筒内,再用 342ppm 标准硬水稀释至 200公撮 标线,上下摇动 30 次,放置 1分钟其液面不得有 60 公撮以 上之泡沫产生。 (五) 水湿性 1.适用于可湿性粉剂、水分散性粒剂、水溶性粉剂、水溶性粒剂、水分散性片剂及水溶性片剂等原为固态需加水使用之剂型。 2.秤取样品 5克,移入装有 100公撮 342ppm 标准硬水之 250公撮烧杯内,记录从放进开始至全部浸湿时间,不得超过 3分 钟。 (六) 自动分散性 1.适用于水悬剂、水分散性乳剂、胶囊悬着液等较黏稠之液态需加水使用剂型。 2.取 12.5 公撮样品慢慢注入装有 237.5公撮 342ppm 标准硬水之 250公撮共栓量筒内,上下倒置 1次后,于 30±2℃静置 5 分钟,用吸管由液面吸除 225公撮,测定剩余 25 公撮中有 效成分含量,计算分散率不得低于使用量之 50 %。 (七) 干筛试验 1.适用于粒剂、粉剂、飘浮粉剂等剂型。 2.在温度 54 ±2 ℃放置 14 日后,以 CNS试验筛分之,须符合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