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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我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股份合作企业,系指依照本条例设立,注册资本由股份构成,股东按照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原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有乡、村集体企业改建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共同投资新建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按份共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合作民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不得成为无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合作企业成为其他企业的有限责任股东,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股份合作企业为本企业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本企业的章程或者经股东(代表)会同意。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纠正;给股份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企业的资金和其他财产;不得随意派入、调出或者占用企业的人员;不得要求企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义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并享有和履行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乡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乡村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支持本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设立。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现有企业改建或者新建的方式。
  
  改建、新建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由发起人持有关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体改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设立乡村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在三万元以上;
  
  (二)有股东共同制定的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企业名称和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由乡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派代表并吸收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建立股份合作企业筹备小组,负责筹集资金、建立机构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的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出资协议并附股东名册;
  
  (三)企业创立大会的决议;
  
  (四)经股东会通过的股份合作企业章程;
  
  (五)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场地使用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的注册登记表和身份证明;
  
  (八)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由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章程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设立方式、股份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企业股份总数、每股金融、注册资本总额;
  
  (五)股东参股的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
  
  (六)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企业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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