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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接上页]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不属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责任的,由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副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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