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经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林带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进行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环城林带包括第一环城林带、第二环城林带以及其他环城林带,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林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林带建设、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由投资者负责。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优先开发权,并可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民或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按照环城林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城林带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征、占用林地程序报批。
  
  征、占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同类标准的10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第九条 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权,已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协议开发建设的,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用于环城林带建设。
  
  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利用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符合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应当优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经验收合格,按国家标准兑现补助。
  
  在环城林带建设期间;应当以环城林带为重点开展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出林地,用于各类纪念林的营造。
  
  第十三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筹措。
  
  有偿管护实行分级管理;按权属落实责任,以现状兑现补偿。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核发证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