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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接上页]

  进入风景区的非营运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处罚:
  
  (一)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风景区界碑、景物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风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违反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宗教、旅游、工商、土地、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或者由其委托管委会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违反风景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因管理不善造成风景区资源、环境破坏的,由池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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