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的意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团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社会团体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几年来,我市部分社会团体经过合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有了新的发展,社会团体建设进入了健康发展时期。为了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使之在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就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利用和配置社会团体的社会资源,全面促进和改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基本方针,把工作重心放到总量控制和提高社会团体整体素质上来,通过优化结构、调整布局,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将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放到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去。研究和制定社会团体发展规划,要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使社会团体的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符合我市城市地位,避免盲目发展。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为社会团体的调整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把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由社会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把本应属于或适宜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赋予社会团体。 (三)通过必要的行政监督,优先培育和发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鼓励发展为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积极培育科技创新,特别是科技推广和应用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团体;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类、宗教类、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的社会团体;依法取缔和坚决打击非法社会团体。 (四)积极培育行业性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应制定鼓励引导性政策并做好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培育发展工作。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应以服务为宗旨,同时做好自律、协调、监督工作,承担起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行业自律、资源等级评定、社会监督等职能。要逐步削弱行政色彩,坚持民主办会,不断拓展会员覆盖面,真正成为全行业的代表,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五)结构调整重在功能优化和质量的提高。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建设的指导,对在政府机构调整、职能转变中承担政府有关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在其起步阶段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社会团体编制、税收、财务、人事、福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使社会团体行为规范化。要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都应该建立党的组织,保证社会团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六)社会团体应把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放在首位。要健全内部规章,完善内部结构,规范内部管理,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活动。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自律机制,使社会团体逐步走上工作自主、经费自筹、人员自聘的道路,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把社会团体办成真正的独立法人组织。 (七)社会团体应建立以组织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要强化对章程实施、业绩公布的监督,鼓励和帮助社会团体不断完善自律性运行机制。要建立社会团体业绩评估、财务税收等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会计、审计、新闻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要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对守法遵纪的社会团体予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