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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1、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 3、自立项目收取各种费用。 (七)农民外出务工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 1、利用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四、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牵头,农牧、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参加,统一组织开展。市、县(市、区)治理工作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牵头,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的自纠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于2002年12月10日前完成。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统一安排,全面部署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上管理部门要会同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其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 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2月20日前完成。 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农机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等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全区公告。 第四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于2003年3月5日前完成。 各地物价、财政、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部门要组织好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对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文件要废止。 第五阶段为检查、抽查阶段。 国家计委将于2003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地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和农机服务等生产性项目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也将结合整个农民负担检查工作,重点抽查专项治理情况。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电力局等单位组成的专项治理检查小组将于2003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深入基层检查各地涉农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整治情况。 第六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6月20日前完成。 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中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 各市、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当地专项治理书面总结,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办公室写出全区专项治理书面总结,交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于2003年7月底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在时间安排上,二、二、四、五、六等五个阶段可以交义进行。 六、继续深入地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和税收公示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建章建制工作。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今年年底以前,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市县还可以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商财政等部门,把农业税收公示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一并抓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