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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2]186号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2-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七、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精神,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人员作为义务监督员,逐步形成县、乡、村较为完整的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八、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国家计委就此连续下发了计价格[2002]1608号、计价检[2002]1761号、计价格[2002]2124号三个文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因时间紧、任务重、内容多、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价格、财政、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抽调专人,组成专项治理班子,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和电力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全区专项治理和清理工作。办公地点:银川市解放西街西桥巷11号自治区物价局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联系电话:自治区物价局0951--5055417、5043936、5026611,自治区财政厅0951--5044914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班子,负责所辖区域的专项治理、上报工作。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及时将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到每村每户,并加强监督检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查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给农民;对乱加价、乱收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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