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5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事业单位锻炼,2—3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特别优秀的可选投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乡(镇)以上党政机关选拔的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乡 (镇)以上学校凡是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都要坚决予以清退,优先录用师范院校和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其工资可提前定级,工资标准高套1—2级,其户籍关系可根据本人意愿转至县级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可转至县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陕南、陕北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陕南、陕北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陕南、陕北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毕业后两年之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陕南、陕北特别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五、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落户环境 各设区市要彻底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取消毕业生落户的审批手续。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当地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 六、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一)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不得收取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等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如需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定保留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之后,可将本人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学校两年。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能再申请办理保留关系。 1、关系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其不再属于在校学生,没有学籍,不能在校住宿,不得干扰在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所发生的各种行为与学校无关。 2、批准办理保留关系的毕业生,应主动与学校经常保持联系,自觉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服务。 3、一年之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手续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收取就业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