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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6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等关于开展全市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财政局、农委、水利局、供电局:

  
  为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委、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要求,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㈠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标准收取水费的;
  
  3、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4、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5、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㈡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未执行城乡用电同价标准的;
  
  ㈢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2、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㈣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三、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北京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在全市范围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抓出成效;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北京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于12月10日前完成。市价格、财政、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动员准备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部署开展农业生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自查、调查清理阶段,于12月底前完成。市农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对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的自查工作。各区县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先将自查结果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市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将自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各区县价格、财政部门同时对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深入农户等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并将调查结果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
  
  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2月底前完成。在第二阶段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本市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和农机服务收费等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向农民公告。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要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为检查、抽查阶段,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由市物价局组织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和农机服务等生产性项目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农业生产性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农民是否满意。价格、财政、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深入基层做好指导督查工作,并做好迎接国家调查组进行重点抽查的工作。
  
  第五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中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加强建章建制工作。并结合全面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向农民公布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收费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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