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5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纳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加已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主要农产品具有产品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薪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外贸流通口150万美元以上,外贸生产、加工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各地(洲、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计划、经贸、财政、科技、外经贸、林业、创新办、乡镇企业、税务、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经地(洲、市)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饿相关材料。 3、省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