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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洲、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 2、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布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平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市。 3、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洲、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花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4、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地(洲、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