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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7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由省工作办公室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意见,由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接收手续。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车购税稽征人员,由省领导小组商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可以安置到交通部门其他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交通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交通厅和国税局商当地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省领导小组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队伍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数据资料,确保全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进度不受影响。要严格按照公示要求进行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要严格组织纪律,不得自立章法,乱开口子,擅自扩大划转人员基数和接收人员范围,更不得弄虚作假,各行其是。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考试人员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考试资格,且不予接收划转及安置。省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0551-2631111转845、888(传真)。
  
  (三)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稽征人员复习应试期间,各级车购税稽征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如安排稽征人员考试,需要暂停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工作的,须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并提前10至15天在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上向社会公告。在此期间,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当地国税局可派工作人员到车购税稽征部门协助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作办公室或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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