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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部队师以上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军人;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役满10年以上应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复员士官和退役士兵同时接收,原则上从2002年11月开始,2003年1月结束。转业士官的档案原则上从2003年2月开始,3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的档案由市民政局安置处负责审查,实行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不报到者,由市民政局在2003年6月底前将其档案退回原移交军区士官管理办公室。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接收安置地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三、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发出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精神,确保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车船“四优先”,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军供站要认真按照军供、转运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报告,以及有关安置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增强服从大局、听从组织安排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同时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进行科学文化和各类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就业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及退役士兵中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指令性计划安置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安置途径,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计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下达。各地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