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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凡是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市民政局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在税收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四)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接到本地区民政部门发出的分配通知后,3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对接收单位安置了工作,本人不按时报到上岗者,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五)严把安置政策关,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农业户口入伍的,但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的;服现役期间,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集体农转非的(本人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只负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负责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对退役后要跨入或跨出本市需要易地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对在本市入伍退役后要求在本市范围内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公伤残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退伍的士兵及女兵等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 六、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服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一定的安置工作经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保我市本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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