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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1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1988-06-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1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一)秘书长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变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和具体方案;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文本。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可以采取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专门委员会听取对质询案答复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主题,认真作好准备,力求简明扼要。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议案的时候,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表决。
  
  表决议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允许公民旁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处理办法;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组织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由本省选举产生并在本省居住或者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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