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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 (二)办理联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办理和督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的来信来访;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七)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补选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另行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的具体工作; (八)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以及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负责理论研究、文稿起草、宣传报道的工作机构。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处室。研究室的职责: (一)对涉及全省人大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二)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三)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的有关文稿; (四)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编印有关刊物;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联系的办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二)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征询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意见; (四)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五)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联系的办法: (一)邀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派人到全省各地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 (三)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和专题座谈会; (四)举办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作人员进修班; (五)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制订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