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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8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体改办、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药监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坚持党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精简高效、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总体目标:在2002年基本建成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到2004年,家庭责任医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建档率和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明显提高,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到2007年,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城市居民享受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城市定位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提前实现我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深化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
  
  (二)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居民需求,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允许和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四)加大改革力度,国办基层医疗机构要发展全科医疗,完善服务功能,加速整体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鼓励国办基层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国有民营。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联合组成医疗卫生服务集团,实现资源共事和优势互补,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低价、高效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五)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区内,充分利用原有企业卫生保健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需要,促使其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
  
  (六)引入竞争机制,新建居民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意见,实行公开招标。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提高队伍水平
  
  (一)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要转岗分流。
  
  (二)加强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采用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费用的方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学科尖子人才培养和各类继续教育,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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