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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8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安排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挂牌为居民提供服务。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兼职,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四)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社区护理培训或全科医学基础培训等合格后方可上岗。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预防为导向,运用全科医疗的临床策略和模式,适应社区条件和居民需求,突出社区卫生特色。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打破条块界限,实行全行业管理。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卫生资源。
  
  (三)加快制定社会多方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促进医疗机构人才流动的配套政策。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审批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卫社[2001]506号),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执业登记。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应按规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四)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并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
  
  (五)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评价满意度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考评不合格或群众不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取消其执业资格。
  
  (六)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和药品管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性服务项目的价格可予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销、保存药品。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加强药品管理,所需药品必须由其派出机构配送。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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