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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陕价费发[2002]16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等关于在全省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计划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供电局,省农机局、省农电局: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9月4日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要求,现就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任务、目标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生产性费用中由政府实行定价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这次专项治理要实现的目标是,在农业生产供水方面,要基本杜绝基层政府或管水组织在末级渠系水费计收中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截留挪用水费的行为。在电力方面,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水平,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在电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在农机服务收费方面,要杜绝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乱收费行为。总的目标是,农业生产供水、供电、农机服务收费明显降低,全面规范,并力争专项治理后不反弹。
  
  二、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乡、村管水组织包括由基层管水组织代收水费的灌区管理局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超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到户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的;
  
  4、已改制的灌渠(租赁、承包等)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6、基层政府或管水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已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的;
  
  3、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超过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3、有关单位在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为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求分为动员部署、全面清理、审核处理、检查抽查和整章建制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于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在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电视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1月底前完成。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找出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专项治理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2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执行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和农机服务收费等逐项重新审核,严格把关,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废止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文件,向农民公告。同时,要组织好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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