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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地处江河源头,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有天然草场5亿亩。搞好草地保护和建设,对于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维护三江源区生态平衡乃至整个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建立健全草原保护制度
  
  在牧区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既是改变长期以来草原利用中存在的超载过牧、掠夺式经营和防止乱垦、乱挖状况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切实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草地生产能力、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基本保障。
  
  (一)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各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基本草原保护规划。凡用于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四季草场、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牧草种籽地以及以草地为主的自然保护区、江河流域具有生态作用的草地均应划定为基本草地。省畜牧厅要抓紧《青海省基本草原保护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制定严格的保护制度,加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与管理。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牧区要鼓励农牧民积极发展饲草饲料生产,引导牧民进行半舍饲、舍饲圈养,缩短放牧时间,加快畜群周转,控制草原牲畜放养数量,逐步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实现草畜动态平衡。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草原载畜量的核定工作,定期发布以乡为单位的草原载畜量,搞好草畜平衡制度的组织落实和技术指导。
  
  (三)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环湖地区要以冬春草场为重点,大力推行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青南牧区要重点结合“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草原生态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草原沙化、退化严重地区实行围栏禁牧;东部农业区要在落实草山、草坡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对草山、草坡全面实施禁牧。积极发展舍饲圈养。州、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开展轮牧、休牧和禁牧的具体方案,确定轮牧、休牧和禁牧的实施规模。
  
  二、搞好草原建设,不断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一)继续抓好青南牧区防灾基地建设,每年保持一定的建设规模,力争到2005年使青南地区的绝大多数牧户实现“四配套”。鉴于目前畜棚建设规模小,不适应畜牧业生产发展要求的实际,省计划、扶贫和畜牧部门要研究提出新的补助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快建设步伐。
  
  (二)继续抓好青南牧区牲畜越冬饲草饲料贮备项目。在目前9县30乡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逐步扩大饲草饲料贮备项目实施范围,提高轮牧、休牧和禁牧区的饲草饲料贮备水平,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
  
  (三)加快环湖牧区设施畜牧业建设。环湖牧区设施畜牧业建设要以“两用暖棚”、人工种草和草原围栏建设为切入点,不断扩大建设规模,到2010年,使环湖地区具备条件的牧户的牲畜棚圈基本达到“两用暖棚”建设标准;力争用5年时间,使冬春草场全面实现围栏分割,夏秋草场实现围栏保护,为实行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创造条件。同时围绕草原水利建设,加大人畜饮水工程、人工饲草料基地的建设力度,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牧草供给能力,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牧区人畜饮水问题。
  
  (四)加强草原鼠虫害治理。按照无鼠害建设要求,坚持“集中、连片、大面积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灭治鼠虫害任务,逐年扩大灭治范围。同时加强对鼠类天敌的保护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控制全省牧区草原鼠害,实现无草原鼠害省的目标。加强虫害监测预报,扩大防治规模,减轻虫灾危害。
  
  (五)切实做好退化草地的综合治理。对退化草原在禁牧、休牧的同时,通过项目建设,采取生物、工程和农艺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恢复草原植被,力争每年治理1000万亩。
  
  (六)认真组织实施好休牧、禁牧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对开展轮牧、休牧、禁牧和实行舍饲圈养给予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策性的资金补助。通过项目建设,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轮牧、休牧和禁牧。切实搞好牧区能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生态移民。各级畜牧部门和草原技术服务单位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完善管理制度,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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