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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接上页]

  三、认真抓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工作
  
  (一)加快牧区退耕还草。青海湖周边地区已垦草原要全部实施退耕还草,牧区其他地方凡缺乏灌溉条件、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和未纳入基本农田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草。认真落实牧区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年度计划,力争5年内每年退耕还草规模达到50万亩。
  
  (二)完善和落实退耕还林还草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我省牧民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水平,认真研究符合实际的粮食、饲料和现金补助标准和办法,争取国家能够给予较为优惠的补贴政策。各级畜牧部门要提前做好退耕还草的草种贮备、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四、调整结构,加快畜牧业经营方式的转变
  
  坚持“效益型”畜牧业的方向,积极调整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加快出栏,提高牧草利用率。近期要把扩大“西繁东育”和牧区自繁自育出栏规模、加快“两用暖棚”建设、提高饲料入户率、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作为转变畜牧业经营方式的重点,提高牧区设施畜牧业的建设水平,转变单纯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传统生产方式,减轻牧区天然草原放牧压力。农区“西繁东育”工程要通过规范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服务,拓宽流通渠道,使年贩运育肥规模保持在250万头只以上;牧区要搞好退耕还草、建立高产优质人工草场、大力推广应用牛羊育肥饲料的工作,结合“两用暖棚”建设,强化补饲,进一步扩大当年羔羊和育肥畜的出栏规模,加快畜群周转,增加牧民收入。
  
  五、提高草原建设与保护的科技含量
  
  各级草原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要紧紧围绕草原保护与建设项目,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从项目规划到项目运行管理进行全程服务,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凡由国家投入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项目,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科技支撑经费,用于科研或技术推广单位开展技术引进与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研究,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引进竞争机制,鼓励省内外草原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的科技服务。根据青南、环湖等不同地理生态环境,分别在牧区六州建立以草原植被恢复、高产优质人工草地、生物灭鼠治虫、草产品加工等技术为内容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科技示范区。省科技厅对于草原保护与建设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省气象部门要重视遥感及现代信息技术等在草原保护与建设中的应用。
  
  六、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
  
  要认真执行草原承包50年不变的政策,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草原。要做好草原使用证的发放工作。牧区州县要解决好草原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流转草原的监管。农区要在划清林草界限的基础上,按照“封育禁牧、全面保护”的原则,加快落实草山、草坡管护责任制,增强农区草原的生态功能。
  
  七、依法加强对草原的监督管理
  
  加大依法治草力度,切实贯彻落实《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以及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行为。牧区要重点查处非法开垦草原、滥挖固沙植物、非法采金开矿和破坏草原建设设施等违法行为。农区要重点查处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高度重视草原执法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草原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做好草原生产能力、生态环境状况、草原生物灾害以及草原保护与建设效益等方面的监测、评价工作。
  
  八、以大项目带动大投入,推进草原保护与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力量重点搞好牧区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育草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项目,三江源沙漠化综合治理,环青海湖地区草原治理,牧区已垦草原退耕还草等一批对全省草原保护和建设具有带动作用的大项目,以项目带投入,以投入带保护,促发展。计划、财政、畜牧等部门要抓紧项目编制工作,特别是大项目,要提前介入,搞好前期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争取国家更多支持。州、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项目规划,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广辟资金来源,多元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财政、商业银行都应注重加大对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以项目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争取外资,进一步促进草原保护和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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