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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3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作为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我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涉及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纠纷的规模和数量明显上升。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对外经济活动,这项工作做好了利国利民,但出了问题,不但损害外派劳务与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且还影响当地的社会安定和我国的对外形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以及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对外派劳务经营权和合作项目的管理。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中介企业从事外派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必须受有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也需出示委派书及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需经外经贸部门见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向外经贸部门备案,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户保管,在劳务人员回国后连本带息返还,严禁挪作他用。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应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对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的争议、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出面解决,负责处理有关善后事宜。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档案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法经营发生问题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督促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报请外经贸部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查;其他一般国家(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市外经贸局审查;省外劳务经营公司在我省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劳务合作项目,需到我省外经贸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凡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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