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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到占补平衡,在相同区位或相近地段进行相同面积的绿地补偿。省辖市改变、调整绿地系统规划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时,须经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凡一次性占用城市绿地超过1000平方米或砍伐树木超过50棵的,须报省建设厅审批。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化建设实行跟踪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绿地率指标和绿化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公园、城市主要道路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好城市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对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市、县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建维护资金应拿出一部分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中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成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拔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性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或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等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对在建成区内配套绿化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等,不得批准新的地上建筑工程。城市的各类建设,新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旧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具体绿地配套建设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订。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证明和批准其出售、出租。对确有困难,不能达到规定绿化标准的,应进行异地绿化。 (六)深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理与建设维护分离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市场。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化承包、专业化管理,逐步把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推向市场。切实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