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甘肃省委
【颁布时间】 2002-12-21
【实施时间】 2002-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调整交流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或下派干部任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主管单位和派往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跨市(州、地)调整交流,要征求市(州、地)党委的意见。调整交流的干部,都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下派干部到市、县任职或挂职,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突击提拔干部,党政主要领导变动期间,严禁调整安排干部。凡选举产生的干部,原则上都要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干部,也要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职数配备干部。选举产生的干部届中需要调整的,非换届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较多的,确因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增加配备干部的,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征得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五条 提拔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外,均应进行公示,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等。公示内容主要有: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自然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已经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公示后,正式到任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会同纪委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责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提拔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非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干部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如发现在原任职期间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应立即解除试用。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可采用发聘书或签订合同方式聘任领导干部。每一聘任期不超过五年,聘任期满,经过考核,可以连续聘任。聘任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经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后,进行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聘任手续。解聘后,不再享受聘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除组织考虑作为差额人选的外,在选举中落选的,或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人选,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方和单位安排担任同级党内职务,更不能安排担任高于推荐职位的职务。
  
  第三十条 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省、市(州、地)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可用于选拔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副职领导干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或领导班子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或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领导干部的。凡具备职位要求相当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参加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根据选拔职位特点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 竞争上岗在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中实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新增设职位的,职位出现空缺的,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需要实施竞争上岗的。某些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公开竞争选拔。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方党委、政府班子中合计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县以上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要逐步进行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或任正副职累计满8年的,原则上要轮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