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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2-12-21
【实施时间】 2002-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委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提高政协整体工作水平,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政协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牢固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是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的基础和关键。自治区政协和各级政协组织要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
  
  发挥委员作用最根本的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激励委员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切实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始终不渝地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增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全面进步贡献力量。
  
  二、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有关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自治区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研究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消委员资格的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
  
  (四)积极参加自治区和地、市、县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调查、咨询、评议以及其它活动,积极建言献策;
  
  (五)密切联系各族各界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和意见,准确及时地反映社情民意;
  
  (六)积极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揭批达赖,反对分裂,多做增进民族团结的工作,为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通过例会、提案、视察、调研等形式,充分发挥委员参政议政作用
  
  1、自治区政协每次举行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要将会议主要议题提前1个月通知委员,以便委员安排时间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活动,为委员掌握情况、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2、在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上,要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要将委员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转送有关方面和部门认真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委员。
  
  3、增强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委员随时可以提出提案,反映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做好提案的审查立案、转办、督办和跟踪落实工作。提案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反馈办案结果。
  
  4、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要根据自治区工作大局和政协工作重点,制定规划,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到农牧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
  
  5、委员视察、调研应当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一是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是国家和自治区大政方针、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三是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及廉政建设情况;
  
  五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其它社会性重大问题。
  
  6、委员在视察、调查中发现应当报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同时对认为带有普遍意义的意见、建议,应当以报告形式向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办公厅文件正式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与委员的联系
  
  加强同委员的联系,是充分发挥委员作用,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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