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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2年秋粮收购计价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吉粮调联字[2002]105号) 各市州、县(市)粮食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吉粮集团、中省直有关企业: 为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精神,做好今年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现将今年粮食收购价格和计价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价格 1、保护价格。今年保护价品种为玉米和水稻。保护价范围,玉米三等(含三等)以上,水稻二等(含二等)以上。收购数量105亿公斤,其中玉米95亿公斤,水稻10亿公斤。长春以南为基准价区,铁路沿线保护价格为:标准品玉米(二等,水分14%,容重≥685g/L,不完善粒≤5.0%,生霉粒≤2.0%)每公斤0.86元;标准品水稻(三等,水分14.5%,整精米率≥60%,出糙率≥77%,杂质≤1.0%)每公斤1.06元。今年收购玉米容重660g/L,水稻出糙率79%,整精米率60%等指标为强制性标准,低于这个标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等外玉米、二等以下水稻及其他品种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不补贴”的原则,与农民协商以质论价收购。 2、等级差价。原粮等级差价额每公斤玉米0.02元,水稻0.04元。 3、地区差价。长春以南为基准价区。玉米全省划分为三个价区,每个价区差价每公斤0.01元。具体价区划分,长春以南包括:四平和辽源地区各县(市)、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长春以北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德惠市、吉林市、永吉县、磐石市、松原地区各县(市);边远地区包括:白城地区、白山地区、延边州、榆树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通化市、通化县、集安市。水稻全省划分为长春以南(不含长春)、长春以北及边远地区两个价区,地区差价每公斤002元。价区内铁路沿线和非沿线库之间的差价适当拉开,距沿线库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执行沿线库收购价格;20公里以远的执行非沿线库收购价格,差价为每公斤0.01元。 二、粮食计价办法 粮食质量检验执行国家GB13501999稻谷、GB13531999玉米标准。 粮食收购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分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玉米14%,水稻14.5%)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加价。 杂质扣量、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1%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玉米不完善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总量5%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0.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玉米生霉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霉粒指标2%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水稻黄粒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水稻谷外糙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谷外糙米2%为基准,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的不增价。 粮食价格尾数计算办法,按每公斤保留到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 三、粮食数量、结算价格和结付价款计算公式 农民出售粮食(标准水、标准杂质)数量和粮食结算价格以及结付价款公式如下: 农民出售粮食(标准水、标准杂质)数量=农民出售自然水、自然杂质粮食数量-水分扣量-杂质扣量;或=农民出售自然水、自然杂质粮食数量×[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水分扣量率×2-(实际杂质数-标准杂质数)×杂质扣量率×2] 玉米的结算价格=(标准品价格±等级差价额-地区差价-铁路沿线与非沿线差价)×[1-(实际水分-标准水分)×水分扣价率×2-(实际杂质数-标准杂质数)×杂质扣价率×2-(实际不完善粒-标准不完善粒)×不完善粒扣价率-(实际生霉粒-标准生霉粒)×生霉粒扣价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