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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1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0号2002年12月20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保障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筹集,于每年分季度划拨到省社会保障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随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必须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住院医疗补助。
  1.住院起付标准,补助20%。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厅级以上人员补助90%,退休的医疗照顾人员和70岁以上人员补助95%。
  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二)门诊医疗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90%;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给予补助。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
  对住院起付标准和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由省社会保障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结算时应先按规定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再按本办法结算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部分。其他住院补助由用人单位收集后定期到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
  (二)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
  对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90%部分由省社会保障局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其他门诊补助由用人单位收集后定期到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
  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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