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的结算。 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定期由用人单位收集后到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 六、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及时结算有关费用,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和调整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考核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要按时足额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省卫生厅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的预审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预警制度。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专项报表,及时对各项统计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当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出不足总量的60%和超过85%时,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书面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七、其它 (一)驻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的省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参照本意见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 八、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