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10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清理涉农收费情况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安排,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办、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等五部门对2002年 7月31日前的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28项,保留符合规定、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82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留的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治理涉农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继续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涉农收费的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文件依据、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对涉农乱收费的要及时查处,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贵州省符合规定合理的涉农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元)│批准文号及机关│收费部门及│备注│
  
  │││││服务内容││
  
  ├───┼───────┼──────┼──────────┼──────┼──────┤
  
  │1 │农村学校:小学│10-25/期20│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 │学校││
  
  ││杂费初中杂费│-30/期│发[1999]87号) │││
  
  ├───┼───────┼──────┼──────────┼──────┼──────┤
  
  │2 │一费制学校收费│80/生期130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学校││
  
  ││小学初中│/生期│省财政厅(黔教发[2002│││
  
  ││││]7号) │││
  
  ├───┼───────┼──────┼──────────┼──────┼──────┤
  
  │3 │计算机教育工程│25-35硼│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学校││
  
  ││学校杂费││育厅(黔价行事字[2000│││
  
  ││││]25号)│││
  
  ├───┼───────┼──────┼──────────┼──────┼──────┤
  
  │4 │住宿费│各地按授权规│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 │学校││
  
  │││定制定具体收│发[2001]87号) │││
  
  │││费标准││││
  
  ├───┼───────┼──────┼──────────┼──────┼──────┤
  
  │5 │借读费│300-500/生│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 │学校││
  
  │││期│发[2001]87号) │││
  
  ├───┼───────┼──────┼──────────┼──────┼──────┤
  
  │6 │高中学费│180-380/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学校││
  
  │││期│政厅(黔价经[1999]250│││
  
  ││││号) │││
  
  ├───┼───────┼──────┼──────────┼──────┼──────┤
  
  │7 │搭伙费│无│省政府办公厅(黔府办 │学校│由省教育厅申│
  
  ││││发[2001]87号) ││报,省物价局│
  
  ││││││会同省财政厅│
  
  ││││││核定收费标准│
  
  ├───┼───────┼──────┼──────────┼──────┼──────┤
  
  │8 │幼儿园收费│各地按授权规│省物价局(黔价经[2000│幼儿园││
  
  │││定制定具体收│]342号) │││
  
  │││费标准││││
  
  ├───┼───────┼──────┼──────────┼──────┼──────┤
  
  │9 │学前班费│各地按授权规│省物价局(黔价经[2000│幼儿园││
  
  │││定制定具体收│]342号) │││
  
  │││费标准││││
  
  ├───┼───────┼──────┼──────────┼──────┼──────┤
  
  │10│社会抚养费(计 │按上年农民人│1.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计生部门││
  
  ││划外生育) │均纯收入的2 │54号令)2.财政部、国│││
  
  │││-5倍 │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
  
  ││││财规[2000]29号)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