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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20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央、省驻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2)本级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
  
  (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
  
  (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6)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
  
  (7)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
  
  (8)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0)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七)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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