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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是指在我市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救援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救援的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办公厅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并迅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应通知公安局、安监等部门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参与事故抢救或给予支援。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救援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南京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或由市长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类别指定有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委、安全监督、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以及驻宁部队、武警南京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下列分指挥部: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同志。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
  
  (1)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其主要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救援意见公布于众;办理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内,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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