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1月28日

  
  
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2002年11月25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借鉴浙闽经验,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促进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推动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共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1.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改变我省所有制结构单一、国有企业比重过大、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选择。通过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企改制,实现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优势互补,形成加快发展的双赢局面。
  
  2.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摒弃国有资本不能流动、排斥非国有成分介入、就国有抓国有等陈旧观念和思维定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牢固树立股权多元化,促进资本流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观念。
  
  3.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进一步动员全省力量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加快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力度,争取更多的外商、私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发展。
  
  4.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多种形式、一企一策,“靓女先嫁”、“丑女陪嫁”,通过吸引外商和私营企业资本,加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力争在“十五”期末基本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目标。
  
  5.从我省的省情出发,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地方国有企业可以对外商、私营企业全部放开。允许并鼓励外资、私人资本和法人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参与地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目标。
  
  到2005年末,全省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基本完成公司制改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减少1/2左右,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占规模以上地方工业总资产的比重由70%下降到40%左右。
  
  二、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整体出让;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以分块出让。鼓励私人资本、外商资本和法人资本通过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资产。
  
  (二)对于国有资本控股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向外商和其他法人资本转让国有股权,降低国有股权比重。通过资产置换、股权置换等方式,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和提高其再融资能力。
  
  (三)对于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国有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外商资本、国内自然人资本、法人资本招商,采取产权转让、增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四)选择部分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试点,允许外资、私营等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改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股权结构,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解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国有资本的机制问题。
  
  (五)对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分离分立的方式予以分块搞活。分立部分应重组股份制企业,鼓励职工买断国有股权。
  
  (六)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员工持股的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员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经营者可持大股,科技人员、业务骨干持股额度要高于员工平均水平,具体额度可根据本人贡献大小及职工认可程度确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