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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关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同意(秘函[2002]21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建房改〔2002〕22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并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二、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成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组长由市长郭万清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倪虹、省行管局副局长丁继明担任,成员有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房地产局(房改办)、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编办)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清算小组,负责机构调整中资产保管、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资产移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组长由李世华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审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及受托银行等单位负责人。 各县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机构调整具体工作。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委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省行管局、市房地产局(房改办)、市财政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应由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 管委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有关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二)设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承担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免不得兼职。 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管委会决策,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省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现有管理机构调整后,各级房改办人员经费,不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开支列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 (三)设立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简称省直分中心)。省直分中心设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人员的党团、人事等行政关系,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省直分中心保持原有的业务范围不变,在市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条例》职责,依法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省直分中心有关业务管理等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意见》和省建设厅等九部门《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