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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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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设立肥东、肥西和长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包河区(原郊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入市管理中心。管理部的资产、增值收益、管理费用和各项业务工作,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等有关业务。市管理中心应统筹安排各管理部所在地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用于当地廉租住房建设。
  
  (五)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和省直分中心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执行省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新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确定后,原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再保留。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编制内的现在册人员中,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未聘用的富余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可参照《合肥市党政机关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合办〔2002〕4号)执行。
  
  (六)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按《条例》和省《方案》规定,负责归集、管理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不再管理其它住房资金。其它住房资金由房改部门管理。
  
  (七)中铁四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等有关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指导。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
  
  (一)冻结。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合政秘〔2002〕41号)文件规定,冻结现有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理资产。
  
  (二)清理。现有管理机构要按照九部委《意见》和省《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资产清理。清理中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审计。市审计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及资金收支审计的通知》要求,对合肥市和肥东、肥西、长丰、包河区(原郊区)现有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结果按《意见》和省《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应送市(县)政府确认。具体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实施。
  
  清算小组根据审计报告,对现有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连同资产清理结果和资产清单,向领导小组报告。
  
  对逾期贷款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要对贷款单位进行审计,根据其还款能力,可采取转成商业贷款、资产拍卖、土地置换和房产抵押等措施确保在2002年12月底前归还贷款,否则不得移交。对违规使用的资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回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政策规定发放的住房建设项目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形成的呆坏账,暂不予核销,登记造册经领导小组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四)移交。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对现有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含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备案后,批准办理移交。
  
  在市清算小组监督下,现有管理机构和新设立的管理中心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现有管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及各项财产,由新设立的市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债权债务由其按市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负责回收和偿还。
  
  (五)时间安排。12月底完成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向省建设厅备案,并准备接受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验收。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流失,平稳过渡。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等六部门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71号)精神,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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